为了进一步规范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证书登记管理有关工作,保证证书持有者有效完成继续教育(或业务培训)的任务,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,不断完善知识结构,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,提高服务质量和创新能力,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,特对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(或业务培训)提出如下办法:
一、接受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继续教育(或业务培训)的对象,是已取得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证书的各类人员。
二、继续教育(或业务培训)的主要内容是对证书持有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、翻译业务培训。
三、中国外文局委托中国翻译协会负责继续教育(或业务培训)的具体实施。
中国外文局全国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办公室对继续教育(或业务培训)工作进行检查、监督和指导。
四、证书持有者可自愿选择具体参加继续教育(或业务培训)的时间,但须在证书有效期满(自发证或前次登记之日起计算)前3个月,完成继续教育(或业务培训)的规定内容。
在此之前,经中国翻译协会同意延期登记的,证书持有者完成继续教育(或业务培训)的时间可以顺延,顺延时间最多为1年。
五、中国翻译协会在具体实施继续教育(或业务培训)的过程中,要对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(或业务培训)的情况作详细记录。上述记录应保留3年备查。
中国外文局
全国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办公室
二○○五年十二月三十日